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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复旦大学北区热水器事件专栏

此博客为复旦大学意欲拆除学生宿舍热水器事件而开设,始自2008年五月。
这不是单个人的博客,争取的也不是单个人的权益。

记得校歌里唱的什么吗:
“学术独立思想自由,政罗教网无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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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hero @ 2008-06-12 22:48

2008年06月10日

    今天的校长接待日,经过事先的预约,四位居住在北区的同学自发地走到一起,向
校长就关于北区拆除热水器的问题提出了代表部分北区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王校长非常
重视这件事情,请了一些校相关领导参与座谈,因此,在今天下午的座谈中,参加的领
导老师除了王校长外,还有校办主任刘季平,总务处副处长栗建华,研工部部长周立志
,研工部副部长、北苑管委会主任楚永全,以及信访办的两位老师。参加下午座谈的学
生除了这四位北区同学外,还有两位园委会的同学应邀前来。

    首先,由其中一位北区同学发言,他事先制作了幻灯片,在笔记本上放映给各位校
领导及老师看。发言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恳请学校重新考虑拆除热水器的决定(给学
生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拆除热水器并不是解决安全隐患的唯一途径、可以借鉴留学生
楼和交大学生公寓管理电热水器的经验)以及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的学校管理决策过程中来而不是简单事后被传达和安抚。二是阐明了反对拆除热水器的
道理:(1)入住协议上已写明管委会为北区学生提供电热水器作为基本生活设施保障之
一,当协议因故无法履行而中止时应公开相关材料并与学生协商解决,此外在若不能提
供电热水器应该在住宿费标准上有所补偿;(2)基于在互联网上搜集的一些官方统计数
据进行估算公共浴室与电热水器各自的事故率,可以看出电热水器的事故率并不高于公
共浴室,另外在国家2007年对电热水器提出的新安全标准“防电墙”的情况下,电热水
器的安全系数可以得到进一步提高,而拆除电热水器使用公共浴室无疑会导致热得快等
违禁电器的私下使用成为普遍现象,增加了寝室内的安全隐患。  

    在这位同学发言时,校领导及时补充了一条信息:北区公共浴室以及开水房是由学
校统一的锅炉房进行供水,锅炉房是早已就有且并在使用的,也不在北区。因此,校领
导认为关于同学发言中对公共浴室的安全性评估不能使用锅炉房的事故率作为参考,应
当考虑在浴室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在这位同学发言完后,王校长告诉同学们,关于北区热水器的事情他知道一些,但
没想到牵涉范围那么广。关于拆除电热水器盖公共浴室的决定,也是酝酿了很长的时间
,它和学校新江湾校区的建设,都是由张副校长负责的。学校决定拆除电热水器,首先
是出于安全因素,因为学校始终把学生的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工作必须放在首位。由于
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为在校的每一个同学的生命负责,即便同学在学校内出了事
情是因为非学校的原因造成的,学校依然会给予远高于国家规定赔偿。在学生公寓内使
用的电热水器是公用性质,因而其故障率会高于家庭使用的电热水器,学校出于学生的
安全考虑,还是决定牺牲电热水器给同学带来的便利性。

    校办刘主任也进行了补充。他说到安全事故不能简单用一个百分比概率来统计,一
旦出了事,对于学生个人以及家庭,就是百分之百。刘主任还提到,教育部在2001年颁
布了一项规定,学生公寓房间内不能安装电热水器(后经本人调查相关资料,可能是指
教育部2001年发布的《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附后)。刘主任也
提到学校这么做并不是出于经济方面的因素,据学校调查,北区电热水器全部更换的费
用是180万元,而修建浴室、开水房的费用是520万元,后者的费用可以支持将近3次更换
,假设一批热水器可以使用8年,那么这笔费用可以维系约24年的电热水器使用,是一段
相当长的时间。

    之后,领导老师和同学之间展开了一些交谈。王校长最后说到,同学做的PPT很好,
有几点给他的触动很大。首先,学校应当在进行此类决策时应多听听学生的意见,多和
同学们进行沟通;其次,学校会考虑在拆除热水器后对学生的补偿问题;最后,关于留
学生楼和交大学生公寓使用电热水器的问题,他会再去调查调查。(可能还有一些细节
,本人未能记录下)

    最后同学也向校长提交了征集到的大约两百多人的签名,因为时间仓促而且签名活
动保持低调,但这也表明了广大北区学子希望学校能够保障大家有热水器可用的心声。

    本来总共时间只有20分钟,结果进行了半个多小时,以至于让下一批的同学久等在
外——这也反映了校领导对热水器问题的重视,希望学校领导在这个问题和今后此类问
题上,多与学生交流沟通,大家一起建设和谐校园。


附:

http://www.moe.edu.cn/zhuanti/houqin/9.htm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1年2月12日)
                              教发[2001]12号

  自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全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以来 ,各地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号)要求,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对以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公寓进行了全面
规划,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生公寓建设,不少地方出现
了加快学生公寓建设的好势头。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在武汉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高等学校
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学生公寓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
肯定,并对今后学生公寓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保持学生公
寓建设的健康发展,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学生公寓建设原则,教育部组织力
量对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对今后学生公寓建设标准进行了反复
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考虑到未来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中国的具体国
情及当前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公寓的进展情况,现提出《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
的若干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此件
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转发至本地区内的所有高等学校。 关于大学
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

  在加快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各地政府正统筹规划,积极组织,大力推
进以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公寓,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四二一"目标(本科生4人
1间,硕士生2人1间,博士生1人1间)。为使大学生公寓的建设更为科学、合理、经济、
适用,提高效率和效益,现对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确定大学生公寓标准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1.新建设的大学生公寓与现有大学生宿舍相比,其条件应有较明显的改善。
  2.新建大学生公寓要力求方便、实用、耐用,便于学生生活和管理。
  3.有一定的前瞻性,使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能适用。
  4.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以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学生家庭的
实际承受能力。
二、建设标准
1.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
2.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3.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三、建设形式
1.大学生公寓的建设一般仍应采用筒子楼形式,以便同样建筑面积下取得较大的居住面
积。同时,也便于建设和管理,并便于在今后条件许可时,对居室居住人数和对象进行
调整。
2.厕所、浴室、盥洗室仍为公用,不进居室;电视、电话原则上也不进居室,可在本楼
的公共活动场所中集中安排。
3.鉴于室内一般采用上下两层的布局,学生公寓的建筑层高一般应掌握在3-3.2米之间
,有条件的地方还应适当考虑一定的阳台面积,以便于学生晾晒衣物。
4.从降低造价,便于建设、管理的角度考虑,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公寓以分开建设为宜。  
研究生公寓因居住人员少,其走廊、浴室、厕所、盥洗室等公共活动部分的面积可适当
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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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3 01:36 匿名 2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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